恒动通用商务条款

深圳恒动伺服技术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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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月8日发布 | 版本:2.0  | 完整版PDF下载

一、概述

本条款是恒动与客户之间所签订合同的补充内容,此处登载为简化版。除了合同中明确说明的例外情形,其余均应以本条款内容为准。

简化版旨在为客户理解和审核内容提供便捷,所有内容均已完整版为准。完整版可下载PDF文件

二、价格说明

2.1、价格包含实体产品运抵中国大陆境内的包装运输和保险费,不含在恒动之外地点的指导、培训、测试和调试安装费用,尤其不含和第三方供应商的设备进行联合调试的费用。对于软件和服务产品,若指导培训和测试等是必须项,相关费用须单独列出。

2.2、对于客户指定的包装、运输方式和保险要求,价格另行计算。

2.3、价格不包含客户逾期付款提货而可能产生的仓储、保管等费用。

2.4、若遇价格调整,正在执行中的合同不受调价影响,但客户逾期付款(包括预付款和尾款)且恒动伺服尚未交付产品的合同除外。

三、产品所有权与付款

3.1、付款后发货的合同,在恒动没有收到客户支付的全额货款之前;到货后付款的合同,产品在客户验收完成之前,对应合同内的产品所有权均归恒动。无论合同所涉货物处于何种状态和任何地点,客户无权进行包括改制、拆装、转运、抵押等处理。

3.2、若客户逾期付款,在经恒动催告后三十天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,恒动有权终止当前合同并不退还对应合同的全部已收款项。

3.3、货物送达后客户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,逾期视同验收合格。完成验收后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或争议,按第四节《质保条款》执行。

四、质保条款

4.1、电机和减速箱的其寿命均按小时计算。因工况而异,最极端应用条件下的寿命仅数十小时。因此无法以年、月等为单位规定质保期。恒动会针对具体应用,提供客户完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的参考寿命期限。

4.2、质保期内因产品缺陷或品质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,由恒动决定维修还是更换新品。维修周期不超过合同货期的一半,更换新品的最长周期为确定更换之时的正常订货周期。

五、关于经济赔偿

5.1、因恒动的责任影响到客户生产经营时,恒动竭尽所能采取补救措施或方案。仅当所有措施或方案均告无效的情况下,客户方可提出索赔:

5.2、产品因素:无论产品缺陷、品质事故还是其它原因,赔偿上限为所涉产品的合同金额。未支付完对应货款的产品不支持索赔。

5.3、逾期交货:恒动在确定将会逾期的三个工作日内未通知客户,且逾期时间会超过十五个工作日。赔偿上限为对应批次产品已收货款部分的200%。

5.4、第5.2和5.3所述之外的合同履行违约,不涉及经济赔偿。索赔一经提出,对应合同中相关批次产品的内容全部失效,但其它没有涉及的项目不受影响。

5.5、因第三方的责任导致恒动的产品,无法完全满足合同条款交付使用时,恒动协助客户共同向第三方追责。

5.6、索赔方必须是与恒动直接签订合同的客户。恒动不接受客户对直接损失之外、尤其是无形资产相关的索赔。

六、其它事项

6.1、产品召回:恒动发现或判定产品隐患或缺陷时,可宣布召回。因客户原因不响应召回的,恒动不再对该隐患或缺陷担责。产品召回过程中涉及的运费由恒动承担。

6.2、知识产权:恒动的注册商标和专利受法律保护,客户不得私自使用、不得自行或授意第三方,在技术、外观等方面仿冒恒动产品。本条说明的有效期不受合同限制。

6.3、软件授权:恒动为客户开发的软件和程序,均仅限客户在其最终产品上使用。未经恒动书面授权,客户不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、转售给第三方。因使用非授权软件或控制程序导致的一切损失,均与恒动无关。

6.4、未尽事项:本条款中仍未说明的内容,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。

6.5、冲突内容:本条款与合同条款冲突的,以本条款为准。

6.6、有效期限:本条款在更新版本发布之前长期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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