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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月8日发布 | 版本:2.1 | 完整版PDF下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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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概述 |
本条款是恒动与客户所签合同的补充内容,本文展示内容为简化版本。除合同内明确约定的例外情况外,其余事项均以本补充条款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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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化版仅方便客户阅读、审核条款内容,全部权责内容以完整版文件为准。完整版可下载PDF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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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价格说明 |
2.1、实体产品的价格包含中国大陆境内的包装、运输和保险费,不含可能产生的培训、测试和调试(尤其是与第三方设备进行联合调试)等费用。
2.2、客户有指定包装、运输方式与保险要求的,价格另行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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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、价格不包含客户逾期付款提货而可能产生的仓储、保管等费用。
2.4、若遇价格调整,正在执行中的合同不受调价影响,但客户逾期付款(包括预付款和尾款)且恒动尚未交货的合同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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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产品所有权与付款 |
3.1、在恒动没有收到足额货款(适用于发货前付清全款的合同)或客户完成验收(适用于到货结清货款的合同)之前,合同所涉产品的所有权归恒动。无论这些产品处于何种状态、在任何地点,客户均无权对其进行改制、拆装、转运、抵押等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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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、若客户逾期付款(包括预付款和尾款),经恒动催告后三十天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,恒动有权终止当前合同,对应合同的已收款不予退还。
3.3、货物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后,客户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,逾期视同验收合格。验收合格后,关于产品质量的异议或纠纷,按第四节《质保条款》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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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质保条款 |
4.1、电机和减速箱寿命均按小时计算。因工况而异,最极端应用条件下的寿命仅数十小时。因此无法以年、月等为单位规定质保期。恒动会针对具体应用,为客户提供在预期用途下的参考寿命期限。 |
4.2、质保期内因产品缺陷或品质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,由恒动决定维修还是更换新品。维修或更换新品的周期,由产生需求时的实际情况确定,但不会超过当时的正常订货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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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关于经济赔偿 |
5.1、因恒动的责任影响到客户生产经营时,恒动竭尽所能提供补救方案、实施补救措施。仅当所有方案或措施均告无效的情况下,客户方可提出索赔。
5.2、产品因素:无论产品缺陷、品质事故还是其他原因,赔偿上限为所涉产品的合同金额。未支付完对应货款的产品不支持索赔。
5.3、逾期交货:恒动在确定将会逾期的3个工作日内未通知客户,且逾期时间会超过15个工作日。赔偿上限为对应批次产品已收货款部分的20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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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、第5.2和5.3所述之外的合同履行违约,不涉及经济赔偿。索赔一经提出,对应合同中相关批次产品的内容全部失效,但其它没有涉及的项目不受影响。
5.5、若因第三方责任导致恒动产品无法满足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时,恒动可配合客户共同向第三方追责。
5.6、索赔主体仅限与恒动直接签署购销合同的客户。恒动不予赔付直接损失以外的各类损失,尤其拒绝商誉、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类相关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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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其它事项 |
6.1、产品召回:恒动发现或判定产品隐患或缺陷时,可宣布召回。因客户原因不响应召回的,恒动不再对该隐患或缺陷担责。产品召回过程中涉及的运费由恒动承担。
6.2、知识产权:恒动名下注册商标、专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。客户严禁擅自使用相关知识产权,亦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从结构、外观等维度仿制恒动产品。本条知识产权约束效力不受本合同有效期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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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、软件授权:恒动定向为客户开发的软件、控制程序,仅允许客户搭载于自身终端成品使用。未经恒动书面授权,客户不得将软件、程序整体或拆分转让、转售任何第三方。因使用非授权软件或控制程序导致的一切损失,均与恒动无关。
6.4、未尽事项:本条款未作出约定的事项,均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6.5、冲突内容:本条款与合同条款冲突的,以本条款为准。
6.6、有效期限:本条款在更新版本发布之前长期有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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